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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10190号“WEEKEND COLLEC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3:18关于第60510190号“WEEKEND COLLEC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88号
申请人:欧摩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0190号“WEEKEND COLLEC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光学镜头”商品,第37826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9237630号、第1710224号、第14763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光学镜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移动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穿戴式行动追踪器;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移动电话用扩展坞;扬声器;手机扬声器;入耳式耳机;头戴式耳机;太阳镜;眼镜;太阳镜镜片;眼镜链;眼镜和太阳镜用盒;运动护目镜;运动眼镜;运动护目眼镜;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专用支架;智能手机或相机用自拍单脚架;音频扬声器外壳;眼镜架;已编码磁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移动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穿戴式行动追踪器;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带;移动电话用扩展坞;扬声器;手机扬声器;入耳式耳机;头戴式耳机;太阳镜;眼镜;太阳镜镜片;眼镜链;眼镜和太阳镜用盒;运动护目镜;运动眼镜;运动护目眼镜;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专用支架;智能手机或相机用自拍单脚架;音频扬声器外壳;眼镜架;已编码磁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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