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154079号“6 赫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2:43关于第61154079号“6 赫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976号
申请人:深圳双黄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4079号“6 赫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638077号“赫兹无线”商标、第43086991号“赫兹能量 HZNL”商标、第56322476号“HERTZ”商标、第56744995号“赫兹酒吧”商标、第56529021号“HERTZ”商标、第14900413号“赫兹公园”商标、第22209719号“赫尔兹”商标、第54555286号“金赫兹”商标、第46503197号“金赫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