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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88898号“中港美盛 ZHONGGANGMEI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9:59关于第57888898号“中港美盛
ZHONGGANGMEI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59号
申请人:河北中港美盛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8898号“中港美盛 ZHONGGANGMEI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8482号商标、第5118021号商标、第8862179号商标、第32626190号商标、第37657517号商标、第37662896号商标、第45117047号商标、第45125433号商标、第559091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类似的商品。请求在其余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称其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类似的商品,但并未明确具体商品项目,故其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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