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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8898号“SHRIM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9:18关于第62578898号“SHRIM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86号
申请人:顺普迪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8898号“SHRIM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9860号“虾乐健 Shrimp”商标、第28205614号“你我 虾虾 YOU I SHRIMP及图”商标、第40681628号“ShrimPAS Q”商标、第12958720号“虾工坊”商标、第60668371号“SHRIMP BALL MAN及图”商标、第61734427号“shri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撤销、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SHRIMPS”与引证商标三文字“ShrimPAS”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咨询、商业信息、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有关市场营销活动和新品发布的商业咨询、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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