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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17395号“维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8:49关于第60817395号“维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33号
申请人:维多控股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7395号“维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279号“维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16802号“维多 Vitasw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40732号“唯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510268号“多维表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77791号“多维生科 DO WAY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正处于撤销审理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协商共存。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各引证商标信息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撤销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汉字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均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研究;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能源审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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