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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0375号“三联 San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5:15关于第62770375号“三联 San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21号
申请人:广州金麦德烘焙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企无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0375号“三联 San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479号“三联”商标、第8730932号“三联创业 ”商标、第10971535号“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第12947424号“金三联”商标、第43157368号“三骏联龙”商标、第44924503号“三联”商标、第46891941号“三联农资”商标、第55827220号“三联”商标、第29034100号“三联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所属行业与引证商标所属行业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申请人为“三联”商标的所有人,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推广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三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业、会计、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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