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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6675号“As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00:34关于第63596675号“Ase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79号
申请人:亚赛(无锡)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6675号“A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94056号“A seal”商标、第62582857号“A se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seal”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A seal”、“A seals”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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