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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64646号“奶油咩咩 creamshee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9:15关于第56264646号“奶油咩咩 creamshee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27号
申请人:梁嘉娟
委托代理人:成都鼎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巨峰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56264646号“奶油咩咩 creamshee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奶油咩咩 CREAMSHEEP”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创意来源,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店铺名称。二、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商标外,还大量抢注案外人的商标,并通过恶意投诉方式威胁他人购买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求,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其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店铺截图及开店证明;2、被申请人恶意投诉资料及聊天记录;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被申请人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5、相关店铺截图;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帽、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6均非申请人实际使用“奶油咩咩”商标的证据材料,证据1中店铺页面及主体信息等证据难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奶油咩咩”商标投入商业领域使用的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奶油咩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且其作为独立的主体,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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