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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5840号“殷家坪蜂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8:43关于第57375840号“殷家坪蜂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25号
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中蜂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75840号“殷家坪蜂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一、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草本蜂蜜、蜂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该商标与王艳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5881484号“殷家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三、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一条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书中的商品不一致;第五条仅明确了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蜂蜜”应达到的品质标准,未明确其余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承诺放弃“草本蜂蜜,柚子蜂蜜膏,食品用糖蜜,冰糖燕窝,蜂蜜替代品,蜂王浆,蜂胶,糖蜜,枇杷膏”,声明保留“蜂蜜”商品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已处在转让程序中,受让人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宜昌市夷陵区中蜂产业协会“殷家坪蜂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宜昌市夷陵区中蜂产业协会“殷家坪蜂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有“蜂蜜”商品的品质标准,但整个《使用管理规则》没有如何保证“蜂蜜”商品的这些特有品质的具体管理手段和品质控制措施。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评审意见书》做出了答辩,在答辩回文中提供了新的《宜昌市夷陵区中蜂产业协会“殷家坪蜂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草本蜂蜜,柚子蜂蜜膏,食品用糖蜜,冰糖燕窝,蜂蜜替代品,蜂王浆,蜂胶,糖蜜,枇杷膏”商品,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仅对“蜂蜜”商品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对《评审意见书》的回文中所提供的《宜昌市夷陵区中蜂产业协会“殷家坪蜂蜜”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有关“殷家坪蜂蜜”特有品质的管理手段和控制措施不能全面保证所有蜂蜜产品的品质达到“殷家坪蜂蜜”特有品质的所有品质要求。
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戴艳
杨乐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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