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458684号“Nove ph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6:48关于第64458684号“Nove pha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80号
申请人:北京汇诚瑞祥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8684号“Nove 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5203号商标、第40007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并不会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发展,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说明、企业简介、荣誉证书、媒体报道、销售情况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