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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0478号“桂镔 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5:27关于第63850478号“桂镔 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47号
申请人:董东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0478号“桂镔 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9904号“桂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请求袋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结案后再对本案作出裁决。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桂镔”与引证商标文字“桂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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