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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0003号“亲子智慧家QINZIZHIHU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4:40关于第63180003号“亲子智慧家QINZIZHIHUIJI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43号
申请人:深圳亲子悠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0003号“亲子智慧家QINZIZHIHU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3840号、第16784076号、第16985728号、第20163302号、第23332449号、第27906552号、第62091761号、第62113866号、第13824425号、第15138734号、第19244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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