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7672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4:28关于第6367672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20号
申请人:白玲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中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672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5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