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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35171号“贝德玛BEID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3:35关于第60235171号“贝德玛BEID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14号
申请人:洪燕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35171号“贝德玛BEID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7497号“贝德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其在浴罩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后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在浴罩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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