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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1154号“Ke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3:19关于第64291154号“Ke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66号
申请人:科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291154号“Ke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核心商号,并赋予了独特的创意,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4170号“KEZE Sichuan Keze Pharmaceuticals Co.,ltd及图”商标、第35943629号“KEZE”商标、第8704511号“KE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体及相关搜索信息、申请人主体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ez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KEZE”及引证商标二、三“KEZE”在字母构成相同,在整体认读印象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市场营销咨询、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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