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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2733号“朵菲妮DUOFEI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2:51关于第64382733号“朵菲妮DUOFEIN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31号
申请人:广州雯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382733号“朵菲妮DUOFE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申请人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24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65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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