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537653号“企销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8:40关于第60537653号“企销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41号
申请人:深圳创之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7653号“企销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页面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企销客”易理解为“企业销售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