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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5660号“ZIIU 至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6:20关于第64715660号“ZIIU 至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04号
申请人:揭阳市至优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5660号“ZIIU 至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1447号“至优臻品”商标、第16330239号“至优小屋”商标、第12916838号“至尤”商标、第64640873号“ZII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与本案情形相同的注册商标案例。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ZIIU 至优”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至优”、引证商标三文字“至尤”、引证商标四文字“ZIIU”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卧室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床、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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