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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8618号“亮点好房 Good R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1:40关于第64718618号“亮点好房 Good Ro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28号
申请人:亮点好房(广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8618号“亮点好房 Good 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初审、注册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和内涵,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7316号“亮点金牌管家 GOLD HOUSEK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亮点好房”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亮点金牌管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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