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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9591号“D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0:44关于第63179591号“DFash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584号
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9591号“D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79847号“DT FASHION”商标、第36976810号“迪克法迅 DKFASHION”商标、第19091236号“OFASHION”商标、第19091264号“OFASHION”商标、第23815952号“JD FASH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五相互共存,此外还有众多其他含有“FASHION”的注册商标在类似服务项上共存。三、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Fashio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T FASHION”、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DKFASHION”、引证商标四文字“OFashion”、引证商标五文字“JD FASHION”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公园、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公园、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旅行预订、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公园、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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