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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9981号“TOTALI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0:23关于第62269981号“TOTAL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48号
申请人:苏州大可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9981号“TOTAL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0126244号“Totalike”商标、国际注册第1082847号“La TOTA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眼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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