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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6215号“阿里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9:12关于第62196215号“阿里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39号
申请人:孙荣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6215号“阿里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强,不会引起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阿里”地区属于西藏自治区,申请商标“阿里郎”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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