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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65160号“森博BP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8:45关于第60365160号“森博BP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20号
申请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65160号“森博BP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2672号“BPW及图”商标、第14852737号“BPW及图”商标、第17305994号“BP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2594号、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2596号决定、引证商标三详情、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765号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冻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文字“BPW”,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氯气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氯气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氯气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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