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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2722号“楚湘黑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6:58关于第64052722号“楚湘黑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58号
申请人:林锦锋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2722号“楚湘黑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2019号“楚湘鸭”商标、第56072821号“楚黑鸭”商标、第32719430号“楚湘苑”商标、第47987268号“楚湘坊”商标、第42682568号“楚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有多件包含“楚湘”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个体户执照、包装设计、标贴、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楚湘黑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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