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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8786号“舞蹈嘉 DANCE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6:24关于第63488786号“舞蹈嘉 DANCE 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313号
申请人:曾显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8786号“舞蹈嘉 DANCE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859724号“舞蹈加”商标、第41053666号“舞导嘉”商标、第27563908号“越舞媛DANCE WITH ME”商标、第8280184号“中央舞台 HN”商标、第60601554号“艺篮红舞鞋耘川 YILIAN RED SH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五商标权利未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舞蹈嘉”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舞蹈赛事;舞蹈比赛;舞蹈培训;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游乐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出版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杂志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儿童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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