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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5416号“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4:58关于第64325416号“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86号
申请人:紫藤知识产权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5416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6502号“JD PATENT P及图”商标、第29811430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及图”与引证商标一“P及图”部分、引证商标二“P及图”在字母构成、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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