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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297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2:18关于第6368297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18号
申请人:白玲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中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2972号“靓妹俪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6175号“爨乡福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63708号“COCO BROWN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2764号“好当家 HAODANGJIA H.D.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44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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