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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2625号“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1:39关于第63032625号“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932号
申请人:齐齐云服(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2625号“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2604号“NE及图”商标、第25208953号“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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