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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85030号“MOK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0:53关于第61085030号“MOK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10号
申请人:许雅银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5030号“MOK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2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铸钢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钢丝、铁砧、弹簧(金属制品)、钢滚珠。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角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48964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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