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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3154号“益品益香 YIPINYIXIANG TE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9:37关于第65293154号“益品益香 YIPINYIXIANG
TEA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45号
申请人:福鼎市鼎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3154号“益品益香 YIPINYIXIANG TEA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62673号“益品益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食用淀粉、糖果、大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淀粉、糖果、大米商品外的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在除食用淀粉、糖果、大米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淀粉、糖果、大米商品外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淀粉、糖果、大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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