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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00594号“雄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9:12关于第60500594号“雄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95号
申请人:珠海卓高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0594号“雄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7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页面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的代理人声明放弃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专用权,其代理人已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相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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