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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70207号“胖胖豆品(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8:17关于第61970207号“胖胖豆品(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27号
申请人:河南胖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0207号“胖胖豆品(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413号、第1151456号“胖胖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317985号、第6317987号、第6317994号“胖胖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第18198424号“KO胖胖DA胖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六的中文部分“胖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文字均为“胖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豆浆为主的饮料、腐乳、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炼乳、果汁、巧克力饮料、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干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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