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282221号“豪美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7:55关于第46282221号“豪美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54号
申请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奇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虹粤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领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46282221号“豪美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422071号“豪美”商标、第4678844号“HAOM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铝型材及门窗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及展会宣传材料、2016-2019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上市及驰名商标批复、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已注册商标详情。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14日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铝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2012年,我局在案件程序中确认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铝、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豪美锐”与引证商标一“豪美”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HAOMEI”相比较,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HAOMEI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