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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96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7:08关于第636196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13号
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舒明亮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9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1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6738号“紫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52817号“松佳SONJ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24922号“丽健眼镜L&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25260号“大千视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64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797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299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936621号“爱视尚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911846号“爱视尚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312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6日第181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正透镜(光学);眼镜架;眼镜;眼镜片;太阳镜;3D眼镜;防眩光眼镜;体育用护目镜;眼镜盒;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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