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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0500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2:18关于第63810500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33号
申请人:中科智运(云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0500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987号商标、第19729709号商标、第21706047号商标、第564689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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