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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0292号“葡萄分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1:32关于第66530292号“葡萄分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63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宏宇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0292号“葡萄分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7534A号“葡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17397号“金葡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11175A号“葡萄找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文字均为“葡萄”,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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