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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8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0:50关于第61988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26号
申请人:张庆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8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8949号“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使用在背包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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