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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0953号“桔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8:49关于第59500953号“桔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509号
申请人:忆美园(福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500953号“桔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5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商标局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除引证商标一外,我局驳回通知中还判定申请商标与第58027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桔品”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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