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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8523号“乐在数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8:21关于第64708523号“乐在数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02号
申请人:陕西乐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8523号“乐在数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8760号“乐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乐在数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乐在”,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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