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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87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12关于第634187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804号
申请人:广州杜朗介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类、第2类的第63418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3659号商标、第18624824号商标(第1类、第2类)、第76652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2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产品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的淬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在第2类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的“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及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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