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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1744号“BYK 宝益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01关于第63501744号“BYK 宝益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10号
申请人:赵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1744号“BYK 宝益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3646号“宝益康”商标、第8030377号“伴永康BYK”商标、第30869929号“北岳康BYK”商标、第4822308号“宝宝衣库BBY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编制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编制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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