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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7374号“DOCTOR’S QU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6:04关于第62807374号“DOCTOR’S QUALI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16号
申请人:品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7374号“DOCTOR’S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DOCTOR’S QUALITY及图”构成,其中“DOCTOR’S ”含义为医生诊疗所,其中“QUALITY”含义为品格、素质。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7016号“J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27031号“J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8264号“DOCTOR 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7416号“MY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291026号“O2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284452号“O2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20444号“多克特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20445号“多克特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DOCTOR’S QUALITY”和图形构成。其中图形部分构图元素单一,设计简单,缺乏显著特征。其中文字“DOCTOR’S QUALITY可译为“医生的;优质的”。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OCTOR”,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糖果、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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