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03702号“巴小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4:56关于第60703702号“巴小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53号
申请人:李学刚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3702号“巴小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21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指定使用在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