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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84556号“神农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4:39关于第62684556号“神农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23号
申请人:山东曦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4556号“神农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00978号“神农托管”商标、第22236545号“神农庄园”商标、第53355218号“神农量子”商标、第61322314号“神农实业”商标、第18084094号“神农草堂”商标、第5931897号“神农草堂”商标、第62401933号“神农易购”商标、第46140002号“神农架购”商标、第39745319号“新神农”商标、第25737308号“神农云”商标、第8172985号“神农庄园”商标、第38899031号“神农红茶”商标、第41627409号“神农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引证商标三、四、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七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七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被注销的情况并不必然导致该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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