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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61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4:11关于第643561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23号
申请人: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6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5G图形”独有文化的保护和在先权利保护的延伸,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25959号“5G 黄金”商标、第63349993号“5G 沃头盔”商标、第38101634号“5G ”商标、第22857387号“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相关资料、5G智慧电台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5G”与图形两部分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主要认读部分“5G”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5G”是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也是4G之后的延伸,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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