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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71674号“Pelicana 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3:33关于第60571674号“Pelicana Chick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58号
申请人:广州市百利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1674号“Pelicana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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