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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40181号“小虎演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3:21关于第62440181号“小虎演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01号
申请人:广州学什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40181号“小虎演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1914号、第59876667号、第60839667号、第61522819号、第41262818号、第60839667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虎”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虎”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小琥”构成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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