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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93006号“吉汇车服JiHuiChe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3:04关于第51693006号“吉汇车服JiHuiChe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29号
申请人:北京吉安特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93006号“吉汇车服JiHuiChe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2321023号“汇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予以撤销,仍为室内装潢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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