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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949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08:05关于第575949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7324号重审第0000001937号
申请人: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格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324号《关于第575949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7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5882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第55872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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