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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8354号“沫达沫达 mODAmO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07:29关于第64298354号“沫达沫达 mODAmO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8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沫达沫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8354号“沫达沫达 mODAm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76044号“沫沫达”商标、第58528657号“MODAM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沫达沫达”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沫沫达”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中个别字母虽经设计,但结合其它部分,相关公众仍可将其作为“mODAmODA”识别,与引证商标二“MODAMOD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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